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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意外掉入河中溺亡 父母索赔被驳回|今日报

2023-06-05 10:14:15    来源:韶关新闻网


(资料图片)

去年暑假,两名少年为玩水消暑,结伴到家附近的水库堤岸玩耍,结果发生意外,两名少年不幸掉入河中溺亡。事后,伤心欲绝的父母将河堤岸上游的电力开发公司、电厂、水电管理所告上法院索赔。近日,仁化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 

意外发生在2022年7月7日,小高(13岁)与玩伴小强在某堤岸边玩耍时不慎掉入河中溺亡。派出所经走访调查及法医对尸体初步鉴定,排除他杀嫌疑,属于溺水死亡。小高的父母认为电力开发公司、电厂、水电管理作为水库管理机构,未在水库周边设置安全护栏,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,是导致小高死亡的直接原因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要求被告单位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28万余元。  

在庭审过程中,相关单位表示,事发地点不属其管辖及管理范围,而且河堤岸边有明显的字牌提醒。当事人是十多岁的初中生,对事发河道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应有足够的认知,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。  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事发时小高已13周岁,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、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,在事故河流水位比平时水位高的情况下,小高应当意识到下河戏水的危险性,但其仍然脱离大人的监护冒险下河戏水,造成溺水死亡。事发当天是暑假,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,小高到事发河段玩耍发生溺水,与两原告疏于安全教育、管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两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。另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,并非经营性公共场所,三被告并非事发河流的管理主体,从现场察看的情况来看,事发河段堤岸有石质护栏,事发堤岸缺口左右两边的石柱上、事发堤岸的台阶旁边均贴有警示牌。原告将事故发生归责于三被告理由不成立。为此,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小高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呼吁,要避免悲剧重演,需要个人、家庭、学校、社会多方共同努力。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安全意识,对自身健康负责,尽可能远离潜在危险;暑假期间,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和提醒等工作;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,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监管;各职能部门也要强化对易溺水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,完善警示标志、防护措施,做到防患于未然,最大限度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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